國內移工第二類轉任第三類健檢
6/21/2024
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113年5月2日修訂) 問:雇主於境內申請聘催長期在臺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為第三類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聘僱許可時,如何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答:1.雇主申請前竭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時,如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得檢具3個月內或聘偏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該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可為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入國三日內健檢、定期健檢、境內聘催健檢或補充健檢報告。 2.針對無前述證明者,勞動部將先核發聘僱許可,並於聘僱許可函提示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催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内,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以避免違規受罰。 (1)原雇主:移工聘雇許可有效期間届滿日前2個月申請,可配合6、18、30月定期健檢時程。 (2)新雇主:移工聘催許可届滿日前2至4個月內申請,可配合30月定期健檢檢時程。 資料提供: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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