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期滿續聘?
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外籍勞工,如與原來的雇主雙方確認有續聘的意願,且雇主具有勞動部核發有效的招募許可,只要原雇主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臺工作。(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 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緩。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便已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即可。(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勞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勞力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案例一: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林君,僱用越南籍看護小萍等6人擔任夜班工作,因林君又兼營葬儀社,在6人非上班時間,逕自派車將她們載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殮等、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50元工資,並威脅她們不接受工作就遣送回國,因6人來臺時已舉借大筆仲介費用,怕被雇主提前送返無法償還債務,又語文不通,不知求助,只好委屈照辦。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君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案例二: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林君僱用印尼籍A女擔任家庭看護工,看護其父親。然在職期間林君以廁所水箱漏水、衣服掉在地上、住處物品壞損、外出逾時、未拖地、入廚房未洗手等諸多事由,巧立名目扣減A女薪資,另就以被看 護人名義申請之巴氏量表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亦命A女負擔,致A女受此不當債務約束而勞動。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君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難以 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個月,但3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忘記安排外籍勞工辦理健康檢查會有什麼後果呢?
雇主沒有安排外籍勞工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函報當地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印尼勞工入境需要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檢查結果要記得送交勞動部,以利核發聘僱許可。傷寒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法令有規定雇主所聘僱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嗎?
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是捕撈、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到岸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但是不可以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也不可以從事建造漁船及本船機械維修等許可以外之技術性工作。(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外籍漁工的勞、健保嗎?
雇主要在外籍勞工到國時就申報辦理勞、健保,不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
1.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算是違法僱用喔! 2.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聘僱外籍勞工,若來不及在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怎麼辦?
若未完成需於退件後30日內補行完成講習。(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如何辦理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呢?
雇主在外籍勞工入國後15天內,必須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又繼續僱用外籍勞工工作,會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勞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 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雇主提供給外籍勞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印上外籍勞工的母語。而付給外籍勞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又只有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繳所得稅,如係個人身分聘用者(例如: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則不可以替外籍勞工預先扣繳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例如外籍勞工支付給仲介公司的仲介服務費,即使外籍勞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仍舊不能從薪資中予以扣除。(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他人代講習完成聘前講習訓練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須附哪些證明文件?
雇主應檢附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屬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對外國人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切結書(依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背面之「切結事項」格式填寫即可)或證明文件。另外,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係採網路講習者需提供代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具法規規定親等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但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係採團體講習或臨櫃講習方式者,因其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之親等關係已經地方政府人員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核對,故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含變更雇主)時,免再檢附親等關係證明文件。(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可以讓聘僱的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嗎?
家庭類外籍勞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有關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雇主引進外國勞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條及15-7條規定。(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家庭類外籍勞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7日中應有2之休息,其中1為例假,1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在外籍勞工聘僱期間未屆滿前,可以申請提前解約嗎?解約後要如何申請遞補呢?
如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合意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要前往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並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發給驗證證明書。原雇主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檢附該份驗證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遞補。(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相關規定為何?
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限期改善,或將依法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1.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2.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如何參加聘前講習?
首聘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可利用有以下3種管道參加講習: 1.網路講習:以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之自然人憑證登入至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2.臨櫃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3.團體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達10人以上者,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以團體方式參加講習。 上述講習講資訊都可以到「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站」查詢(網址:http://etraining.wda.gov.tw)。(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什麼是人口販運?
以脅迫、恐嚇、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護照或居留證)、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招募、運送、媒介、藏匿國內外人口,並使其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等,即構成人口販運犯罪;簡言之,就是把「人」當作物品,用不法手段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從中獲取利益,嚴重損害其基本人權之不法行為。(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
1.如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1月1日到12月31日)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該勞工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您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勞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者,105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7萬3,000元以下,亦毋需扣繳。 2.如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原則上採就源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依月薪是否高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是20,008元,1.5倍金額為30,012元;106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是21,009元,1.5倍金額為31,513元),稅率不同:A.超過者,稅率18%;B.未超過者,為6%。 3.如您僅以個人身分聘用外籍勞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您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勞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您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勞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勞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將依程序辦理退稅。 5.如該勞工授權您代辦退稅及代理領取退稅款事宜,應協助辦理,如取得該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轉交給該勞工,如不法侵占該退稅款,將涉及刑事責任,請審慎處理。(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雇主仍然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負責安置等嗎?
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外籍勞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籍勞工的就業安定費。(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1.雇主應主動關心外勞健康,若其出現身體不適,應主動協助就醫。 2.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若罹患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及阿米巴性痢疾等傳染病,如配合治療及再檢查符合規定,仍可留在臺灣工作。(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何謂期滿轉換?
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外籍勞工,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原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為外籍勞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由勞動部依外籍勞工的意願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協助媒合。如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有新雇主願意承接,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臺工作。(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外籍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呢?
外籍漁工的雇主或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要在外籍勞工入國後,於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雇主也必須依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家庭類外籍勞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每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提前解約的外籍勞工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需要安排什麼事情嗎?
原雇主應負責安排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的外籍勞工於規定期限內出國。(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在哪種情況下,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可以留在臺灣治療?
1.適用對象:外籍勞工於入國後健檢或受聘僱期間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個案,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申請流程: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外僑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雇主要為外籍勞工辦理追溯自僱用到職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的保險費外,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2倍至4倍的罰鍰。(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嗎?1年應該排幾天呢?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性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案例:越南籍女子阮氏等7人,分別以看護工或作業員等名義合法來臺工作,因過於勞累、薪資過低等因素,先後逃逸,嗣經友人介紹認識陳君,然陳君基於利用她們難以求助的處境,且語言不通、孤立無援亟需賺錢謀生以改善母國家計,誘使她們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案經法院審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論陳君等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經更一審判決,陳君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罪,應執行刑2年。(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18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須安排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另,外籍勞工如為「期滿續聘」(原雇主繼續聘僱)或「期滿轉換」(轉換新雇主)者,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須安排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者,於其完成治療或治療再檢查後,雇主須於15日內檢具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衛生局備查。(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雇主得委託親屬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1)配偶:夫、妻。(2)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妺、伯叔姑舅姨、姪子女、外甥(女)。(4)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6)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下列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1)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2)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如果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天失去聯繫,雇主要在3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書面通知時要記得準備下列文件:陳報函(包括外籍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等)、招募許可函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雇主如果未按時通報,會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要如何辦理入國通報呢?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到申請許可工作地點所在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如果沒有按時辦理,會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相關文件請洽各縣市勞工局諮詢)(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的居住地址變更了,雇主應該通知哪些單位呢?
外籍勞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勞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應該在何時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呢?
在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並且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直接和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聯絡,辦理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外籍勞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移民署會對外籍勞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如何取得相關規定?
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下載,網址為http://www.wda.gov.tw。(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如何申請屠宰業的外籍勞工?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9條之1規定,雇主欲申請屠宰業之外勞,須先經農委會認定具屠宰工作資格,並先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登記,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始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應如何辦理期滿續聘?
取得勞動部所核發招募許可的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經與所聘僱期滿的外籍勞工協議續聘後,可以檢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該名外籍勞工。(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入境時的健康檢查應該怎麼辦理呢?
初次入國的外籍勞工,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需辦理健康檢查。如果是重新招募同一名外籍勞工,只要在入國日前3個月內經我國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入國時就不用再做健康檢查了。相關指定醫院可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查詢防疫諮詢專線:1922或0800-001922,或諮詢電話:02-2395-9838,網站http://www.cdc.gov.tw。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結果尚未出爐前,請妥適安排外籍勞工住宿,並注意手部衛生。(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屠宰業可否接續聘僱外籍勞工?
屠宰業若符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即雇主的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才可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外籍勞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因為買賣漁船,船主姓名不同了,但船名沒變。這樣外籍漁工要辦理承接嗎?
買賣後船主名字變更,權利義務就改變了,所以要依照規定向勞動部辦理外籍漁工轉換雇主,或者辦理接續聘僱。(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應如何辦理期滿轉換?
新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及於簽署日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如何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可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如果是外籍勞 工從事重大工程工作的特殊情形,雇主可以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最長以6個月為限。(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雇主該在什麼時間繳納就業安定費呢?可以自行查詢就業安定費是否有溢繳或是欠繳嗎?
雇主應會在每年1、5、8、11月20日前收到上一季應繳納的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繳納期限為該月25日前,得寬限30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就業安定費,每逾期1日加徵未繳金額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並以未繳就業安定費的百分之三十為限。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應於申請表填寫帳單地址,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向勞動部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另外雇主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跨國勞動力服務>外籍勞工業務>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之頁面,或來電(02-8995-6000)詢問就業安定費是否溢繳或者欠繳的情形。(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同一個負責人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如果雇主不續聘且原外籍勞工選擇轉換雇主,是否會影響雇主聘僱新外籍勞工的名額?
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勞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辦理外籍勞工保險有除了勞保以外的選擇嗎?
如果您是外籍漁工的雇主或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一定要為您的外籍勞工申請勞保。如果您是僱用員工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採自願投保方式為外籍勞工辦理勞保,或者是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呢?
雇主在外籍勞工入國後15天內,可以直接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相關單位請參考第67-68頁)。如沒有辦理外僑居留證,會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1.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為陰性。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4.雇主如有傳染病相關問題,可洽1922防疫專線。(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資料來源:勞動部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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